(2018年1月1日发布,2018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法律依据】
为保证学历学位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章和政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特制定本评估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服务性质】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系留服中心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为其核定的机构职能,面向社会开展的一项公益服务,不具强制性。
第3条【目标】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咨询服务和参考意见。
第4条 【原则】
留服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第5条 【失信名单公示制度】
留服中心实施失信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社会征信机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第6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地区)签定的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及他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简称“文凭证书”)。
第7条 【认证内容】
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文凭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三)为国(境)外文凭证书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经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文凭证书出具认证结果。
第8条 【认证范围】
留服中心对下述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国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文凭证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文凭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文凭证书。
(四)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文凭证书;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文凭证书。
第9条 【非认证范围】
以下国(境)外文凭证书暂不在认证范围内:
(一)参加各类培训或攻读其他不属于高等教育的课程所获得的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在中国境内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六)跨境远程学习方式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经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评估不在认证范围内的文凭证书。
第10条【修改条件】
留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历学位认证的评估程序、办法乃至认证结果的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 申请与信息管理
第11条【申请方式】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采用网上提交的申请方式。
为方便留服中心与有关机构进行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核查,申请者在正式提交认证申请的同时必须签署核查授权声明。
申请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务时,须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注册并同意《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第12条 【申请材料】
申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一)需要认证的国(境)外文凭证书;
(二)留学期间使用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应包括留学期间所有的出入境章及签证页),中国公民如未出境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身份页;
(四)一张二寸证件照片;
(五)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国(境)外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六)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3条【申请确认及进度查询】
留服中心在收到申请者正式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后,会发给申请者确认通知,并告知申请者认证进度的查询方式。
第14条 【真实性申明】
留服中心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基于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材料或信息出具的相关认证结果自始无效。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而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申请者独自承担。
第15条 【补充材料】
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留服中心可根据评估和核查的需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16条 【评估期间】
留服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或调整各国(类)别认证评估所需的时间。评估时间自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因故造成认证评估期间延长,留服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并告知延长的具体原因。
第17条 【收费依据】
留服中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
留服中心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过认证评估的申请者,不退还其认证费用。
第18条【信息保护责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认证结果
第19条 【认证结果的类型】
留服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包括: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暂不认证通知单;
(六)不予认证通知单;
(七)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20条 【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留服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每个认证申请仅能申请一次复核,复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予认证通知单的复核期限是10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认证结果的复核期限是12个月。
复核所需的时间与相应认证国(类)别所需的评估期间相同。
第21条 【可在线查询期间】
留服中心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6年8月1日以后、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
在网上尚无法查知认证结果,或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认证结果不一致,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可通过书面来函的方式查询特定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第22条 【客观条件的限制】
认证过程中,如果发生咨询服务能力不足,如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或依据不足以为某种国(境)外文凭证书提供认证评估服务,或认证核查遇到阻碍的情况发生,留服中心可对相应认证申请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
第23条 【认证内容外的事项】
留服中心有权对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内的项目开展认证评估工作。对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外的项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认证评估服务,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24条【认证结果的更改】
在认证结果出具以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或者颁授文凭证书的机构因各种原因撤销了文凭证书,或者发生其他与已出具认证结果相违背的事实,留服中心可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修改或撤销认证结果。
第25条 【违反真实性后果】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导致认证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的,留服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等失信行为,留服中心将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处理,并保留诉诸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申请者因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被列入失信行为公示名单的,留服中心在公示期间不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认证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26条 【解释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27条 【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系依据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修订。
留服中心在本办法生效前出具的认证结果仍适用《标准》。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完结及新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具的认证结果如需复核,不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依照《标准》执行。